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三类受赠房屋免征个税
作者 新融达 来源 新融达
2009-06-2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首次明确了三类受赠房屋可以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以前相关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但这是首次明晰地指出哪三类可以免交个税。”长沙市地税局税政三处处长杨军介绍:“目的主要是避免中介机构和房主钻空逃税,一定程度上也能打击二手房交易市场上的不法行为。”
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当事双方均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除以上三类情况外的,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收入减除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当受赠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公式
住房受赠时:
个人所得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相关税费)×20%
再次转让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转让过程中合理税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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